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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赣劳社医[2001]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包括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执行试行期内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服务范围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时所确认的医疗服务范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未取得三证(大型医用设施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向参保就医人员公开本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含支付项目、部分支付项目和不支付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参保就医人员在诊疗检查时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选择不同档次同类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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