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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上缴比例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上缴比例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31号)


  为了进一步发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的作 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即:从今年起,全省统一按实际征缴养老保险基金的6%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上缴各设区市社会 保险机构用于本设区市范围内的调剂,实际征缴基金的3%上缴省社会保险局用于全省范围内 的调剂。省级统筹调剂金的提取比例调整后,对不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地区,省将 相应扣减其养老保险缺口补助资金。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各地养老保险费的征费,省政府在 2001年全省已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经费的基础上,从今年开始,由省级财政每年按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量的一定比例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项激励经费,由省财政厅 统一核拨给省社会保险局,再由省社会保险局根据各地基金征缴、调剂金上交和确保发放情况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用以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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