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管理的通知
(深食药监安〔2004〕28号)
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及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管理存在的问题,如个别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未严格核查购买单位合法资格证明文件、未严格核查购买数量是否合理、购销记录不完整、可追溯性不强、仓储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为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严防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杜绝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管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本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保管、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切实做好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批发)第二类精神药品,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该类药品的经营活动。
三、批发企业必须从经批准具有合法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购买时必须严格核查供货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认证证书》及供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资格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四、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查购买单位的合法资格。对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企业必须要求其提交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对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要求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留档备查。
五、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核查购买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购买数量的合理性,发现骗购或购买量异常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