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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9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理制度,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减少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落到实处,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设施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设施范围》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赣办字[2002]25号)文件要求制定的,适用于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就医时的诊疗和用药。
  二、《药品目录》(增补部分)内的药品是指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或符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颁发标准或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药品目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已纳入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一部分是根据老年人疾病用药和临床治疗需要,为提高对离休干部疾病治疗效果而增补的药品。离休干部按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剂型)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均应按规定纳入统筹金支付,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剂型),统筹金不予支付。
  三、《诊疗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和治疗项目。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出了统筹金不予支付费用和统筹金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统筹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统筹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统筹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今后投入临使用的新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诊疗项目,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由统筹基金全部或部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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