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号牌应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

  第十条 禁止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禁止拼装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逆向行驶;

  (三)醉酒后不准驾驶;

  (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从事营运的三轮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交通安全标志;

  (二)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

  (三)不得转租、转借三轮车。

  第十三条 禁止人力车、畜力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限于残疾人驾驶,不得转租或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五条 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非机动车停车场由申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设置必备的标志、安全设施。停车场应指派专人管理。

  工作人员应佩证服务,保证车辆归点停放,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禁止非机动车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凡需在道路上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向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划线定位,并报同级建设、城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停放非机动车,应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学习交通法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