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未申报GSP认证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各有关企业:
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14号)规定, 2004年12月31日前药品经营企业应完成GSP认证,过期不再顺延。因此,深圳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GSP认证,否则将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乃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2004年12月31日需要换证的企业,未按期通过GSP认证的,不予换证,该企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一律不得经营药品。逾期仍经营药品的,按无证经营查处。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GSP认证。对未能按期完成GSP认证的企业,将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晨康药行等71家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将不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原许可证过期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
注销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1、晨康药行
2、深圳市野生动物园药品商场
3、深圳市爱康健实业有限公司爱义堂药店
4、深圳市罗湖区养生堂保健食品商行
5、深圳市南山区峰青药店
6、深圳市广仁堂实业有限公司广仁堂中兴大药房
7、深圳市济仁堂药店
8、深圳市海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海利华中西药店
9、深圳市泰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康大药房莲塘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