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的通知
(深食药监妆〔2005〕1号)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法〔2004〕178号)和《关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和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年检(复核)专用章”启用的通知》(粤食药监健〔2004〕215号)的要求,按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局开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工作,由省局组织市局按照有关程序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复核。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申请由市局统一受理和承办。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办理程序见附件。
四、对未通过复核的生产企业,我局将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局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卫生许可证等措施。
联系电话:82002731,82002779。
附件: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办理程序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3、深圳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验收表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办理程序
一、许可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