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大价发[2003]78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院类别在新的类别未评审前,除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结核病防治所、妇幼保健院、市属医院分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西岗区人民医院外,暂按大价发[1999]109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列入B类以上的医疗机构按C类执行。
二、项目归并按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大连市医疗服务项目归并会议纪要”执行(详见会议纪要)。
三、根据(辽价发[2003]35号)文件精神,为保持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相对稳定,各医疗机构在一年内价格暂不上浮;需下浮的应在10日内报市物价和卫生部门备案,一年内不得变动。
四、B类以上医院应于2003年7月末以前,都要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否则,按违价行为进行查处。C类医院有条件的原则上年底前也要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
五、仍按原标准执行的其它收费项目:
1、救护车费,普通车每公里2元;监护车每公里3元。行车公里按往返里程累计计算,不足4公里按4公里计价。救护车等时费,15分钟内不收费,超过15分钟,每增加5分钟按1公里计费。担架服务费,以患者家属自愿预定为原则,每抬一患次基础收费标准为35元(含平房和二层楼房),二层楼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4元。患者家属自行抬运的,免费提供担架。
2、取暖费,普通病房每床日3.5元;干部病房每床日5元;急诊观察床每床1.5元(含输液)。
3、空调费,单人间每日10元;双人间每床日5元;其它房间每床日3.5元;急诊观察床每床1元(含输液)。
4、尸体存放费,每具每天3元,超过三天每天加收3元;冷藏设备存放,每具每天10元,超过三天每天加收5元。
5、特需病房收费,在新方案未出台之前,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7月2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