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六项费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补充通知
(赣社险局[2002]39号)
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将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护理费等六个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基 金统筹支付的通知》(赣社险局[2002]19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一些具体问 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需经费标准提高后,提高部分如何支付问题。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转发 中 组部等部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 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根据赣 社 险局[2002]19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从2002年4月份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 筹 支付,即从2002年4月开始,社会保险机构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给离休干部个 人。2002年1-3月的增加部分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关于护理费问题。赣社险局[2002]19号文件“对因公致残和瘫痪造成生活不能 自理 的离休干部,在护理期间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的护理费”,是指因公致残和瘫痪造成生活 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月发放100元的护理费,可以与前项因年 老发放的护理费同时享受。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该项护理费应予停发。享受 该项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受年龄限制。该项护理费列入统筹支付的审批程序是:由县级以上 医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扶助的诊断书,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 核,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后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