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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3]31号)


各市物价局、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各电信业务经营者:
  现将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特急计价检[2002]1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
  (一)国内固定电话资费、移动通信资费、互联网业务资费和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包括国内非话业务、出租代维业务和无线寻呼业务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计费单位、资费标准、收费办法、执行依据。
  (二)国际及港澳台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
  1.价目表应标示:通达地点、资费标准、优惠时段等项。
  2.价目手册应标示:项目名称、计费单位、资费标准、收费办法、执行依据。
  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填写要求
  (一)项目名称:按照文件规定的名称填写,不得随意改变名称,大项目中又可分为子项目的,各项目之间必须划分清楚。
  (二)计费单位:如元/次、元/户、元/分钟、元/秒等。
  (三)资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标准填写;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向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的标准填写。
  (四)计费办法:主要包括正常资费和优惠资费。
  (五)收费依据:标明执行文件的批准单位及文号。
  三、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方式
  (一)国内固定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互联网业务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电报、相片电报和用户电报等业务,凡是面向大众的资费,必须使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标示,适用于特殊用户的也可用资费手册标示。
  (二)增值电信业务由于资费项目较多,可用资费手册标示。
  (三)电信服务明码标价标示规格(见附件1)。
  四、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监制与监督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使用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和资费手册,并在左下角,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电话:12300;并在右下角标明“辽宁省物价检查所监制”字样。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应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资费手册应放置于方便用户索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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