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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3]4号)


  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均应从军官、文职干部报到当月起,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军官、文职干部个人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为其在企业首次起薪月的全额工资,同时核增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自第二年度起,企业及其本人均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算第二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应当是军官、文职干部个人在该企业工作的第一个年度所领取的工资总和与领取的工资月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第二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第一年度在企业领取的工资总和÷第一年度在企业工作的月数。
  进入企业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首次核定的缴费基数。
  三、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四、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在报到通知中注明,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本人所在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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