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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3]1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下发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实施,积极开展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企业离休干部及时享受到了良好的医疗服务,医药费按规定得到了实报实销,受到离休干部的好评,但在推进这项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使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做得更加平稳扎实,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离休干部是否参加统筹的问题。近期少数企业离休干部反映,参加统筹后,其待遇比原有待遇有所降低,希望退出统筹。根据25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主要是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能按规定实报实销,因此,企业离休干部不愿意参加统筹,而单位又能保证其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的,可以不参加统筹;已经纳入了统筹的,可与离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协商,妥善地解决好这一问题。
  二、关于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是否能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问题。按25号文件精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一种医药费保障形式,参加统筹的费用是由单位负担和政府财政给予支持。因此,不管单位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要企业愿意参加统筹,都应该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三、关于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是否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还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保证其享受应有的医疗待遇和医药费用能按规定实报实销。因此,对原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应按25号文件精神,建立单独统筹的保障机制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以防止离休干部待遇降低、增加个人负担或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发生。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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