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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3]7号)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总额的21%调整为20%,私营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总额的18%调整为16%,私营企业主按24%比例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缴费工资的18%调整为16%,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雇用人员缴费的比例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职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的缴费比例由7%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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