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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3]58号)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2]34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次320元。主要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费用。其中,按规定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每人每次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240元;按规定不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试讲)的,每人每次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120元。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资格认定及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过程中,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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