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03]97号)
市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9项,降低3项,放开19项收费项目和标准。
此次公布取消降低放开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公布取消、降低的标准要进行全面检查,对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附件:1、取消收费项目表
2、降低收费标准表
3、放开收费项目表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取 消 收 费 项 目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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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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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局 │外来人口管理卡 │大价农轻字[2000]│ │
│ │ │ │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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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安局 │助力车车牌证登记│大价费字[1998]29│ │
│ │ │费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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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安局 │外来“三无”人员│大价费字[1998]40│ │
│ │ │培训、补贴费标准│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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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局 │卫生工程卡 │大价费字[1997]42│ │
│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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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建局 │城市安全标志租金│大城发[1996]15号│ │
│ │ │赔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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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卡工程办公室 │银行交易代办手续│大价发[1996]10号│ │
│ │ │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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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航机场 │临时身份证工本费│大价工字[1999]34│ │
│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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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政局 │非救济收容人员的│大价费字[2000]29│ │
│ │ │收费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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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物业管理企业 │装修押金 │大价发[1996]102 │自管公房、直管公│
│ │ │ │号 │房、廉租住房仍执│
│ │ │ │ │行大价房字[1997]│
│ │ │ │ │95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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