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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同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 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本区(市)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完成后,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本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慢性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15日内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和患者本人。
  用人单位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和获悉尘肺病人死亡后,应当在5日内向所在地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
  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慢性职业病报告。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更正职业病诊断或进行职业病晋期诊断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更正报告或职业病晋期报告,同时附有关更正诊断的材料。
  第十五条 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确诊的慢性职业病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建立动态访视卡;并于接到报告30天内完成慢性职业病访视,将访视结果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六条 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单位,应当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职业病报告人员应相对稳定,经培训后上岗,建立本单位职业病报告工作守则。
  第十七条 职业病报告卡统一使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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