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卫政发〔2007〕46号)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掌握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充分利用职业卫生信息资源,为制定防治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制定了《青岛市卫生局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青岛市卫生局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数据统计、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