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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青司发〔2006〕65号 2006年5月29日)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鉴定队伍整体素质和鉴定服务质量,根据司法部提出的“抓落实、打基础、建制度”的总体要求,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建设年”活动,并发出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司〔2006〕41号)。根据省司法厅的实施方案和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这项活动,解决当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到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自律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鉴定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鉴定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的目标,促进司法鉴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㈠开展“四项教育”

  1、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要组织广大司法鉴定人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端正执业思想,不断提高鉴定队伍的政治素质。

  2、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增强依法执业的观念和能力。

  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一步提高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增强遵纪守规的自觉性。

  4、深入开展业务素质教育。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类别、多层次的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执业技能和水平。

  ㈡实现“六个规范”

  1、规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各鉴定机构要完善自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执业公开制度、受理登记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意见审查制度、投诉查处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学习制度、档案保管制度、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基本形成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岗位的职责,使鉴定机构在整个鉴定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规范鉴定执业行为。加强对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管,重点解决不按程序规则、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不具备鉴定资格人员从事鉴定,私自接受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与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不正当交往等问题,保证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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