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民政局转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价发[2003]9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民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制定的婚姻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我市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各婚姻服务部门对持有《大连市非农人口最低生活差额保证金领取证》,大连市《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当事人免收各项服务费。
表中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决定。
各婚姻服务部门应实行婚姻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离,不得利用婚姻登记职能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开展婚姻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在服务窗口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此通知后速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民政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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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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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证照费 │元/4张 │20/15 │数码像机20元,非数码│
│ │ │ │像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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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婚调解及其调查费 │元/件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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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教育录像(片、资│元/对、次 │10 │ │
│料)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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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档案查询及出具婚│元/次 │20 │ │
│姻关系证明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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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婚姻法律文书费 │元/件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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