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03]3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省物价、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为吸引高额投资,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各单位实施收费时,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本通知下发后,大价函字[2003]14号文件同时废止。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