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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价发[2003]10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价格公示方式:A类医院必须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B类医院(含营利性医疗机构100张床以上)采用电子触摸屏或其它电子查询系统;C类医院(含营利性医疗机构100张床以下)采用公示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查询系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实行价格公示的同时,必须向住院患者(提出要求的门诊患者)出具费用结算清单。
  二、B类以上医院必须在9月底以前、C类医院必须在年底前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三、对使用公示栏进行公示的医疗机构,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具体要求见附表。公示栏制作规格大小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定,字体统一使用仿宋体,字体大小以达到清楚醒目为标准,在公示栏右下方应标明大连市物价局、卫生局监制,举报电话12358、3681971。
  四、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管理,物价、卫生部门将在年底前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价格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略)
  2、“大连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大连市药品价格公示栏”、“大连市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栏”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附件2:
  大连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


┌─────┬─────┬─────┬─────┬─────┬─────┬─────┐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说明及批准│
│     │     │     │     │     │     │  文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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