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创建泸州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6〕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创建泸州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创建泸州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
(泸州市文化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弘扬我市群众文化活动优良传统,丰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涵,在大力推进农村文化建设的同时提升城市文化建设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全面发展,拟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泸州市文化工作(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等)先进单位的创建评比活动。
一、活动宗旨和指导思想
活动宗旨:通过评比,引导社会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活动,进一步培养干部职工、社区群众和青少年的团结协作精神,培育群众共同价值追求,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满足社会对文化的需求,通过开展文化工作先进单位的创建活动,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建立创建泸州市文化工作先进单位组委会。
主任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化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
成员市文化局副局长、市人事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教育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总工会副主席组成。
(二)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内。
三、评比标准
文化工作先进单位按企事业、学校、社区及机关四个序列进行申报,具体标准如下:
(一)单位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本单位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工作。把开展职工(师生、居民)文化活动作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
(二)单位有良好的文化氛围和开展文化活动的传统,能突出单位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建设的工作重点。把培育行业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核心,开展经常性的职工(师生、居民)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