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各区、县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各区、县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和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偿出让、转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非法营运等各项整治工作。相关工作情况于2006年8月10日前报市交通局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三)自查抽查整改阶段:今年8月市上将对各区、县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迎接省上抽查。
(四)迎接验收阶段:今年9月至10月迎接全国和省上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省际联席会议对我市的检查验收。届时,各区、县要做好迎接准备。对验收不合格的,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市际联席会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区、县长负责制。各区、县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区、县要及时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以简报形式报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二是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对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出现问题的地方要进行督查和通报。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四)强化日常管理。各区、县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列入2006年纠风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制订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得简单粗暴,更不得以罚代管。对出租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等级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做好对油价调整、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宣传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