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同意成立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协调小组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建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秘书长担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电话:2590603,传真:2590575)。同意建立泸州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市际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工作实施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和高速公路、农村客运、主要干线公路客运等“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黑车”非法营运等出租车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调查测定出租汽车的营运收入和成本费用情况,并以此为依据,规定我市的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管理费的定额收费标准,监督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物价、交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劳动和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劳动用工合同范本供企业参考,并对用人单位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和劳动仲裁。
公安部门:协助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营运和侵害出租汽车合法经营者的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道路客运秩序,集中力量解决好出租汽车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对超载、超速、随意掉头、乱停、乱放、乱鸣笛等违章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文明行车意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道路客运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财政、物价、交通、规建、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法的必须坚决取消,有政策规定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省、市规定标准执行,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验(检测)次数和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和各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