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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5.4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相应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由本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
  各成员单位要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灾区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市民政局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统计表。
  (2)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帮建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房屋的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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