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相应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由本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
各成员单位要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灾区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市民政局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统计表。
(2)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帮建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房屋的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