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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3)应对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或涉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在省政府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市领导小组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及有关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2 指挥协调
  发生Ⅰ、Ⅱ、Ⅲ级自然灾害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Ⅳ级自然灾害时,由县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市政府指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市领导小组可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5.3 应急措施
  5.3.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措施
  启动响应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必要时,商请驻甬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市领导小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市领导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向省民政厅和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支援。
  (6)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7)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汇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稳定前,每天10时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前24小时灾情。
  5.3.2 Ⅳ级响应措施
  县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程序,市级预案视情启动。各县(市)、区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当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受灾地的情况汇报。
  (2)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后,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市领导小组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转移安置灾民;视情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的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视情请求市政府支援。
  (5)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情稳定前,每天10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前24小时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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