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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4.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科技、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气象、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 台帐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指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实施。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市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领导,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灾害(Ⅳ级),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重灾害(Ⅲ级),或涉及跨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灾害,启动本预案,事发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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