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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市民政局、灾害频发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3)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指导各地组织开展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县(市)、区和人口数量做好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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