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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b. 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
  c.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
  d. 因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f.其灾害预报等级在超强或较强级别以上的。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4.2 严重灾害(Ⅱ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20%,小于25%;
  b. 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小于30%;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7%,小于1%;
  d. 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较大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
  f.其灾害预报等级在较强或强级以上的。
  (2)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7%,小于1%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4.3 较重灾害(Ⅲ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15%,小于20%;
  b. 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0%,小于25%;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4%,小于0.7%;
  d. 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 7%。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4%,小于0. 7%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 7%。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1.4.4 一般灾害(Ⅳ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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