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
c.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
d. 因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f.其灾害预报等级在超强或较强级别以上的。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4.2 严重灾害(Ⅱ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20%,小于25%;
b. 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小于30%;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7%,小于1%;
d. 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较大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
f.其灾害预报等级在较强或强级以上的。
(2)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7%,小于1%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4.3 较重灾害(Ⅲ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15%,小于20%;
b. 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0%,小于25%;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4%,小于0.7%;
d. 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 7%。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4%,小于0. 7%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 7%。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1.4.4 一般灾害(Ⅳ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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