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灾害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县(市)、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指挥协调
5.3 应急措施
5.4 应急结束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2 恢复重建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奖励与责任
7.3 管理与更新
7.4 解释部门
7.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灾害救助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个等级。
1.4.1 特别严重灾害(Ⅰ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