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批复
(甬政发〔2007〕71号)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明确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主体的请示》(甬工商法〔2007〕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法制办审查,现确认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