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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市贸易局、市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集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工作。
  6.2 人员保障
  各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
  6.3 技术保障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时,受各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立即开展检测、评估工作,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处置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资金,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5 治安维护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交通、治安维护,依法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7 监督管理

  7.1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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