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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特别重大和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还要实行日报告制度。
  (3)总结报告。及时对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5 信息发布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借助多种渠道和方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能引起的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使公众了解身边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性隐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4.6 响应终结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发地政府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咨询评估意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上级政府或上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造成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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