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可能引发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分别在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相关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
(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3)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对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的建议。
(4)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部署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5)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事发地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2.2 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关县(市)、区预案必须启动,市级有关部门预案视情况启动。
(2)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报告和建议,成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启动县(市)、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接到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