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及治安维护工作。
(7)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负责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8)市卫生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病员救治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2.1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
2.2.2 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向省级有关部门、市政府、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做好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6)完成市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县(市)、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按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领导机构由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4 业务技术机构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下同)负责上市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收集、评价、上报与技术组织工作,同时负责麻醉、精神药品滥用信息收集、评价、汇总和报告工作,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市药品检验所(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药品与医疗器械的质量检测与结果上报,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相应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网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建立药品安全信息体系,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网络。加强日常监管,逐步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不断完善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对有安全性隐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2 预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