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案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中造成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出现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4)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国务院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1.4.2 重大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一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的;
(3)出现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1.4.3 较大事故(Ⅲ级)
(1)事故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有较为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1.4.4 一般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有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3)县(市)、区政府认定的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事发前要采取防范措施,事发后要及时开展抢救事故病员应急行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准确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严密监测,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群防群控,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