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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大价发[2003]11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的管理,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认真清理,坚决杜绝通过办理《收费许可证》使无文件依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合法化。
  2、《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实行两级管理,市属单位和收费收入直接上缴市财政的由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其他单位由区、市、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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