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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企结对政策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企结对政策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7〕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村企结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32号),进一步完善政策,推动我市村企结对工作广泛深入地发展,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严格遵守国家土地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点范围,凡符合条件的村均可以申报,由市农办牵头,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村企合作共建项目以及村庄整治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由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村企合作进行土地整理开发后获得的土地指标,如村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用地的,应保证50%以上留于村和结对企业使用,并鼓励村企利用这些土地指标实行异地集中开发,村和结对企业享有“招拍挂”优先权;未自用的指标由国土部门按市场价统一收购。
  二、企业直接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和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新农村公益性项目建设捐赠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减征或实行税前列支;企业与村合作共建的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以及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产业性项目,其建设中涉及的地方财政所得及经营前2年内产生的地方财政所得,由市和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原则上用于补助该村的公共建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村企结对共建项目的指导,每年对结对村拟开发建设的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村企结对项目库,并做好信息发布和推介工作,为企业选择合作项目提供便利。
  四、为充分发挥镇(乡)、街道在村企结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起在全市开展村企结对工作先进镇(乡)、街道评选活动,择优评选10个左右工作主动、结对面广、绩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鼓励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海曙区、江东区等地企业,本着“自主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与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等地的农村,特别是开发潜力大的欠发达村开展跨区域结对共建,市级有关部门和上述区域的党委、政府要积极做好工作,动员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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