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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电动燃油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此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成立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电动、燃油三轮车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监督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三、整治范围
  (一)凡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法定手续,无驾驶证、无号牌、无行驶证、无保险凭证上路行驶的非法电动、燃油(内燃机)驱动的三轮车;
  (二)从事非法载人、载货营运的电动、燃油三轮车;
  (三)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产、销售的非法电动、燃油三轮车。
  四、整治目标
  在全市范围基本杜绝电动、燃油三轮车的非法生产、销售、营运、上路运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切实保障全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依法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共同的交通利益。
  五、整治措施与工作职责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务求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宣传教育、集中整治和巩固成效三个阶段进行,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6年8月31日以前)
  1.8月10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集中整治电动燃油三轮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2.市委宣传部召集我市各主流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政府《通告》及电动、燃油三轮车的社会安全危害,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整治行动。
  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张贴《通告》、设置张贴“禁止电动燃油三轮车上路行驶”、“电动燃油三轮车依法不能登记”等提示性宣传展板或宣传标语,摆设在主要路口和电动、燃油三轮车销售场所,提醒消费者和群众,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组织销售商家座谈,责成其不再继续生产、组装、销售非法电动、燃油三轮车。杜绝欺骗性、误导性销售行为。工商部门积极做好消费者对商家采取欺诈等手段进行销售活动投诉的准备工作,依法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4.公安交警、运管、城管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发现属于整治范围非法上路行驶、非法营运、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市貌、“国卫”复检的电动、燃油三轮车,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敦促其自行处理已购车辆,不准继续上路行驶,并做好登记,由车主、驾驶人签字放行。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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