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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正常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限。
  缴费系数取小数点后3位数。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计算。例:某人1975年3月参加工作,1987年8月参保,2003年7月开始按低比例缴费至2010年5月退休,则其间缴费系数的计算为:{正常缴费年限(2003年7月-1975年3月)+低标准年限[0.8×(2010年5月-2003年7月)] }÷[2010年5月-1975年2月]=(28年4个月+0.8×6年11个月)÷35年3个月=406.4个月÷423个月=0.961。
  16、关于“去中间接两头”的终止缴费年度计算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企业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3号文件中去中间接两头的政策主要是针对2003年1月以后,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停产,职工没有领到工资期间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在领取低保待遇等期间,确无能力缴费的特殊时期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其他企业和人员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应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对适应于去中间接两头政策的企业及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2002年12月底以前的欠费必须补缴,才能办理计发养老金待遇,否则只能按照赣府厅字[1996]41号文件和赣社险局[2002]2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即累计中断缴费2年以上,按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年限计发养老金,并按滚动记帐法推算有关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去中间接两头”的终止缴费年度计算,在2003年以后参保的,以参保时间为起点;2003年以前参保的,以2003年为起点,去掉中断缴费的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后,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作为计发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时间。如一职工1970年5月出生,1997年10月参保,缴费至2010年3月后中断缴费,于2015年9月续保,并缴费至2030年4月退休,则其中断缴费的年限合计为5年5个月(2015年8月-2010年3月),终止缴费年度应为2030年4月-5年5个月=2024年11月,则计算其退休待遇时的上年度设区市岗平工资应为2023年的设区市岗平工资。
  3号文件中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7、关于养老金计发公式
  (1)3号文件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公式中,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去中间接两头政策推算出的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度设区市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
  (2)个体工商户主及帮工、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改制后按私营企业办法参保缴费的职工,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在个人帐户建帐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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