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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同时在输出地和输入地缴费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帐户金额转移手续后进行个人帐户并帐处理。
  8、关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代理养老保险事务的,被代理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方式(按月、报季度、按年)必须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被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必须及时交付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及时记录其个人帐户,否则按其签订缴费方式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严禁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化整为零”后以自由职业者等个体身份参保缴费。
  9、关于一次性预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对一次性预缴资金应做好业务台帐和会计凭证的记录和保存工作,每年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一次性预缴金额每年记录个人帐户时,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记录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管理
  10、关于个人帐户记帐
  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业主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户主和帮工、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均按8%记录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11、关于合并个人帐户
  在同一统筹区域内(指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管辖范围内),因人员流动、变更工作单位等原因,设立了多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其并帐。并帐时,其前后缴费年限和同一缴费月的个人帐户金额合并计算。(考虑到人员流动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同一个缴费年度内的缴费月数可以累加计算缴费年限,但累加计算的缴费月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能超过12个月。跨缴费年度的缴费月数不能相互弥补(如某人2005年1月-7月同时在南昌甲单位、南昌乙单位,8月-12月同时未缴,并帐时,其2005年的可记12个月的缴费年限,金额按14个月的累计);并帐时缴费基数按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推算。但1995年至1999年期间多个个人帐户合并时,不能改变原已核定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原已核定了两个以上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以高的为准;同一缴费年度内存在正常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的,一般按正常缴费比例的记帐规定并帐分摊,但并帐分摊后推算出的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则只能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的记帐规定并帐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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