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选择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人员,不允许退休前通过按正常缴费比例补差而享受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待遇。
6、关于“延五补差”办法
“延五补差”政策仅限于年龄偏大(男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首次参保的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含原一直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身份参保,现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职工)。其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等均不适用于“延五补差”政策。
在计算“补差”金额时,补差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其办理补差手续时(一般为男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补差金额按规定(8%的记帐比例)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采取“延五补差”办法的,首次参保的时间截止为2004年6月30日。
2003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时缴费未满15年的,仍按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即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若本人自愿,可允许由其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5年,退休时间从其停止缴费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开始计算。如若延长五年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其待遇。
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可按赣劳社[2000]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满15年。补足金额在补足时按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补足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按月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赣劳社[1999]5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或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1995年10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未参保的企业,其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私营企业重新就业采用“延五补差”办法的,其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7、关于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参保
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第5页第1、2行印刷有误,需更正内容,第1行的“输出地”应为“输入地”;第2行的“输入地”应为“输出地”。举例:某人原在南昌工作,后流动到九江工作,则南昌为输出地,九江为输入地。
在输入地参保缴费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金额转移手续,也可以凭输入地社保机构的证明及本人的个人帐户对帐单到输出地办理养老保险费免缴手续。在输出地继续参保缴费的,凭输出地社保机构的证明及本人的个人帐户对帐单,到输入地办理养老保险费免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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