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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赣劳社养[2003]21号)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
  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准。港澳台企业的养老保险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2、关于农民工的界定
  3号文件中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包括事实上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口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筹集
  3、关于缴费比例
  (1)正常缴费比例:正常缴费比例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
  企业的正常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按20%缴费,个人按8%缴费。
  个体工商户(含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正常缴费比例为20%。其中户主为帮工缴纳12%,帮工本人缴纳8%。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按20%缴费。
  (2)低标准缴费比例:低标准缴费比例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私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新设立的私营企业)的低标准缴费比例为24%,其中企业按16%缴费,个人按8%缴费。个体工商户(含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低标准缴费比例为16%,其中户主为帮工缴纳8%,帮工本人缴纳8%,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按16%缴费。
  (3)原赣府发[2001]32号文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低门槛”的18%的缴费比例自2003年1月起不再执行。
  4、关于选择正常缴费比例
  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及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为私营企业的,可以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也可以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缴费。
  选择缴费比例时,可以一直按其中一种缴费比例缴费,也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缴费。除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属于正常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间转移外,不允许在同一缴费年度中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
  从参保到退休一直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的,计发办法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办理。从参保到退休只要选择过低标准缴费比例的,计发办法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办理。
  同一个企业内参保人员应采取同一个缴费比例。
  5、关于补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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