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代理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
(四)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编制业务;
(五)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者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六)为同一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者投标代理;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八)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未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降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十一)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二)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
(十三)未按规定进相应的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一、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
(一)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等手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
(四)擅自修改或者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二、招标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各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备案。
三十三、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超出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建筑业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的,或者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者缩小情形的,可以判定为执业成果误差超出正常范围,将按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专职人员进行信用扣分,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专职人员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