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分级监督管理。
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域内相关专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市场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实行IC(身份认证)卡管理制度。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印发及卡内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信息库;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市场活动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