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9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的应急管理能力是全部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基层的应急管理建设是整个应急管理的根本性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意见》是对近年来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基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意见》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通过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继续巩固和扩大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成果,不断强化和改进基层应急管理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各部门和单位的主体作用,为全面加强我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紧密联系实际,全面学习贯彻《意见》精神
学习贯彻《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时把学习贯彻《意见》摆上重要位置,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专题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应急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真正做到领会好、落实好。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学习贯彻《意见》为契机,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凡过去没有的制度,要及时进行补充;凡制度规定与《意见》有出入的,要按照《意见》要求进行规范。同时,要以改革的精神探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实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