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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漯食药监械[2007]74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漯河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情况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联系单
  2、漯河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自我评定表

  漯河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情况报告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为了及时掌握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动态、加强企业和基层监管部门的联动、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告、紧急报告和年度报告四类。
  (一)事前报告:企业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前,向生产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事项,由辖区局对企业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1、暂停生产后准备恢复生产的,报告开始恢复生产的日期,是否属于连续停止医疗器械生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注: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应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市局,省局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考核或者现场检查,通过省局检查后方可恢复生产。
  2、受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投产或暂停后恢复生产,报告开始生产或恢复生产的日期;
  注:辖区局在获悉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有因检查,暂停后恢复生产的,检查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3、新注册产品首次投产,报告开始投产的日期;
  注:辖区局在投产后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4、企业准备改建、搬迁生产场地或取消生产场地后重新确定生产场地后,报告改建、搬迁时间和改建、搬迁计划;
  5、终止生产国内销售的医疗器械后准备恢复国内生产销售的,报告开始恢复生产的时间;
  注:连续终止生产国内销售的医疗器械一年以上恢复国内生产销售的,应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市局,省局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考核或者现场检查,通过省局检查后方可恢复生产。
  6、企业所有权人、法人、负责人、管理者代表或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报告变动原因及新任用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复印件,工作简历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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