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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等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
  1.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畜禽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畜禽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2.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不进厂(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畜禽,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3.肉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肉品100%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4.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5.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肉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五、行动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9月2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要求,成立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全面部署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25日到2008年2月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屠宰厂;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流通环节重点检查个体肉品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问题,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窝点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2月29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肉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并于2008年2月25日前报送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7916618、7916619)。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开展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整治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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