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肉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畜禽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畜禽不许调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畜禽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场)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严防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出厂(场)。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
整治目标:1.畜禽定点屠宰的肉品实行100%检疫检验;2.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等单位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畜禽定点屠宰企业;3.肉品索证索票和肉品购销登记台帐制度全面建立。
三、工作重点
以畜禽及其产品为主,全面排查肉品从饲料生产经营、畜禽养殖、屠宰、肉制品加工到餐桌消费全过程的安全隐患。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畜禽私屠滥宰、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检验肉品、加工销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及在肉制品加工中添加非食用原料及添加剂等不法行为为重点目标,以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畜禽养殖场(户)和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为主要对象,以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肉类储藏冷库、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为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依法规范肉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所属职能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肉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彻底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区(县)各项整治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