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07〕160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5月25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港口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做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是建设港航强省、做好我省港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港口是“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重要平台,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动力和新的增长点,是建设经济强省的潜力所在、优势所在、前景所在,做好港口的管理工作是促进港口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港口法》的颁布实施使港口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
港口法》规定得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需要把我省港口管理实践中积累并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巩固。
《条例》本着权责统一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创新,以规范港口管理为主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以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为重点,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为目标,构筑了基本的法规框架,是我省施行《港口法》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尤其是
《条例》的施行,正逢全省上下积极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港航强省战略,这必将对我省港口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